国内公民结婚登记条件和办理程序
信息来源于:景东百姓网 发布时间:2012/3/31
一、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申请
当事人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3、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其中持有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须同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5、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后,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交回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6、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军人身份证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审批意见。志愿兵和超期服役战士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可由市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三、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填写申请书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可单独询问当事人或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
1、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表示自愿;
2、是否达到法定年龄;
3、是否有配偶;
4、是否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是否有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6、有无越权管辖。
四、登记
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一天之内给予办理完婚姻登记。发给《结婚证》。
五、结婚登记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规定收取每对结婚证件费9元。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申请
当事人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3、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过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件,其中持有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须同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5、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后,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交回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6、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军人身份证件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审批意见。志愿兵和超期服役战士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可由市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三、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填写申请书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可单独询问当事人或向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
1、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表示自愿;
2、是否达到法定年龄;
3、是否有配偶;
4、是否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是否有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6、有无越权管辖。
四、登记
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一天之内给予办理完婚姻登记。发给《结婚证》。
五、结婚登记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规定收取每对结婚证件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