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景东百姓网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收养人应向收养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收养人应向收养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信息来源于:景东百姓网 发布时间:2012/4/1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电话:8892888 18987922888 邮箱:2260309777#qq.com
地址:景东县锦屏镇瑞屏路2号 邮编:676200
Copyright © 2004-2024 景东百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滇ICP备2021002200号-2
分类小帮手
本站客服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