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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兼职协管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于:景东百姓网 发布时间:2012/11/29
景东彝族自治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兼职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县、乡、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公安交警部门一并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兼职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长”(县长、乡<镇>长、村主任)责任制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交通协管员是指由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按要求通过培训合格、懂一定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具有一定交通管理业务技能的各村(组)第一责任人(村主任、组长)。
第四条 兼职交通协管员协管本辖区各类机动车和驾驶人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兼职交通协管员职权。
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公安局交管部门的指导和派出所、交警中队的协助下,开展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具体的职责任务。
(一)享有的权利
1.具有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发动权。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说服教育权和对交通事故隐患整治的通报建议权。
(二)履行的职责任务
1.按照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要求和各阶段交通管理工作重点,定期组织群众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光碟和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
2.落实各村组及机动车拥有人和驾驶人责任制,层层签订管理责任状。
3.排查登记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清理登记辖区无牌证车辆和无证驾驶人员,督促无牌证车辆所有人依法注册登记和无证驾驶人员培训领证。
4.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和辖区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传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
5.对辖区道路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并向上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机构报告,协调有关治理事项。
6.组织有关人员在赶集日、重大活动、传统节庆日和婚嫁集中时段、地点,劝说群众不乘坐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劝说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
7.建立健全辖区驾驶人台帐,机动车台帐(分类)的同时,按要求建立重点驾驶人、重点车辆和重点人员等交通管理基础台帐,并收集上报农村交通管理信息。
第六条 兼职交通协管员的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兼职交通协管员的业务工作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所辖人民政府委托派出所或交警中队实施,年度考核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景政办发〔2008〕13号)和“景东彝族自治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各乡(镇)年度总考核实施。
第八条 经费保障。兼职交通协管员每月补助工资50元,每年补助各村(社区)办公经费100元,纳入县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由县公安局委托所辖派出所按月、年兑现。
第九条 村(组)责任人变动,兼职交通协管员工作由接替人履行,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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