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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办法
  • 发布人:huangxiangguo
  • 所属: 景东百姓网
  • 2012/11/30 14:31:54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办法》已经2011年12月8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2年第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菜、蚕豆、甘蔗。
  第三条 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的审核确认工作。

  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品种退出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定或引种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在正常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出现严重缺陷,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品种审定5年以上(马铃薯、甘蔗除外),连续3年每年种植面积不足1万亩,有替代品种的

  (三)品种审定年限超过10年的(马铃薯、甘蔗除外);

  (四)品种选育者自愿申请且符合退出条件的

  (五) 其它依法应当退出的。

  第五条  品种退出可由品种选育者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提出。品种退出申请要写明品种的审定名称和编号,退出原因要有详实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由品种选育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由省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

  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提出退出的,由专业委员会审议,专业委员会到会人数1/2以上委员同意的,提交省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  经审核同意退出的品种,由省审定委员会进行1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云南省农业厅公告退出。

   第八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应当实名向省品审办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品审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同意受理的报省审定委员会复审。

   第九条  审定年限超过10年(马铃薯、甘蔗除外),如果仍在生产上有推广应用价值并需要保留的,品种选育者或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省品审办提出不超过5年的延期使用申请。申请延期使用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者和该品种的基本信息,延期使用理由,拟延期使用的年限等;

  (二)该品种近两年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三)该品种标准种子样品;

  (四)有资质单位提供的该品种DNA指纹图谱;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省审定委员会受理延期使用申请后,与该品种的库存标准样品进行DNA指纹比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比对结果一致的,组织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经专家现场鉴评,抗病性和测产结果不低于当前对照品种的,经省审定委员会审核,省农业厅公告延期。

  第十一条 品种一经退出,其审定名称、审定编号和审定证书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满一年起,该品种种子不得经营、推广,在种子市场中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者应当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和保护工作,并保留品种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