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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00404 【实施日期】 19970701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章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章名】 目 录序 言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 【章名】 序 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章名】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 【章名】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 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 第二十八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第三十五条 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 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 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 第四十二条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 【章名】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章名】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 【章名】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章名】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时间;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辨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 【章名】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 第八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 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 【章名】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 第九十八条 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章名】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 第一百零二条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 第一百零三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 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 【章名】 第五章 经 济 【章名】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 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 第一百零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 第一百一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 第一百一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第一百一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 第一百一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 第一百一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 第一百一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 第一百一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 【章名】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一百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 第一百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 【章名】 第三节 航 运 第一百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 【章名】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第一百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 中央人民政府在签订本条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时,应考虑香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有关本条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时,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 (二)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 (三)同没有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议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 (三)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指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 第一百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 【章名】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 第一百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 第一百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以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香港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 第一百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护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 第一百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承认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并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 第一百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对教育、 第一百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 第一百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社会服务的志愿团体在不抵触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 【章名】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香港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 第一百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 【章名】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 【章名】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利义务,在不抵触本 【章名】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 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 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 员的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 七、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 【章名】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一、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0人 (二)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 二、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 三、二00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 【章名】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