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男子醉酒后溺亡家属状告7名同饮者

  • 随风
楼主回复
  • 阅读:5826
  • 回复:1
  • 发表于:2017/9/5 15:50:15
  • 来自:云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景东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去年年初,吴先生跟一群不太相识的人聚餐饮酒,之后一人骑电瓶车回家,结果不幸溺亡,他的家属将同桌饮酒的7人告上法庭。近日,西湖法院一审判决其中5人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喝完酒坚持骑电瓶车

    没想到却溺亡在水塘


    去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刘先生同一群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吃饭时,接到朋友吴先生的电话,便邀请他也来吃饭。吴先生来后,在席上喝了一斤黄酒。饭后,大伙一起去KTV唱歌,吴先生又喝了点啤酒。唱完歌后,王先生和钱先生先回家,吴先生同剩下的5个人一起去吃夜宵,喝了一瓶劲酒。喝到半夜,大家才分头回家。

    吴先生和刘先生及金先生一起打车回到吃晚饭的地方。吴先生说,他是骑着借来的电瓶车来的,要把车骑回去还给人家。刘先生和金先生劝说了两句,但见吴先生十分坚持,而且又没有醉得厉害,便各自回家。结果,吴先生当晚没有回到家,而是溺亡在路边的一个水塘里。

    家人把同桌7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都觉得委屈


    吴先生的家人将与他一起吃饭的7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3万余元。

     庭审中,各被告都觉得很委屈,7人中除了刘先生都不认识他,席间也没有灌酒、拼酒。一起打车回吃晚饭处的刘先生和金先生认为,吴先生的死不能全怪他们,他们已经劝说吴先生不要骑车回家,但他坚持这么做。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虽无法确定吴先生溺亡的具体原因,但根据公安机关在其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为1.99mg/ml,可推定吴先生在过量饮酒状态下控制及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加之对周边环境缺乏了解而落水溺亡。


    法院认定5名被告共同担责

    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聚餐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虽与吴先生不认识或不熟识,但除了王先生和钱先生,其他人一同饮酒到深夜,彼此间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诫、照顾、看护、帮助等。

    作为聚餐组织者的余先生和金先生,对吴先生的提醒、劝诫等注意义务应略高于其他人;金先生除作为组织者之外,他跟刘先生是与吴先生最后分开的,两人却未能对他酒后欲骑行电瓶车的想法和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未尽到对饮酒者照顾、看护、帮助的注意义务。

    刘先生是唯一熟识吴先生的,也是邀请人。但他未注意到吴先生在分开后未及时返回住处,也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与吴先生本人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因此,上述这些人对吴先生过量饮酒后溺水而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王先生和钱先生受邀参与聚餐、唱歌,与吴先生并不熟识,且在唱歌结束后离开,没有证据显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强制灌酒、斗酒、拼酒等加害行为,故二人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吴先生作为成年人,应预见饮酒过多的风险,但其与刘先生等人连续饮酒,未能严格控制饮酒量,且酒后欲骑行电瓶车回住处,不注意安全,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吴先生本人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酌情确定由余先生承担3%,金先生承担5%,刘先生承担8%,另外两名参与聚餐的人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余先生等5名被告共赔偿吴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来源:今日头条
关注同城热点 获取最新资讯 点击查看更多本地热点话题
珍惜眼前人
  
  • 第五元素
  • 发表于:2017/9/6 7:59:15
  • 来自:云南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就说炸不得么少炸些,炸炸又要来害人
没个性 所以暂不签名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