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户主通知书
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每年12月1日至翌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不得在林区野外用火;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实施过程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三、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应积极参与森林火灾保险,实现降低森林火灾损失,化解林业经营风险目标,切实巩固林改成果,提高林业抗风险能力,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林权所有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应采取营造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和开展林下烧除等防火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五、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补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未经专业培训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景东彝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